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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2024-07-25

银川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3、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令,发布日期1997年1月16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4、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和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5、地理位置上,银川站与包头站相距511公里,与兰州站之间的距离则为468公里。它隶属于兰州铁路局的管理之下,是铁路网络中的重要节点。在功能上,银川站是一等站,主要服务于旅客和货物运输。乘客们可以在这里办理乘降手续,无论是出行还是归家,都能在这里找到便利。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法规全文

1、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3、货运站场管理:货运站场作为物流节点,其管理同样重要。站场应提供货物装卸、仓储、中转等服务,确保货物安全、便捷地流转。站场经营者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站场内的秩序和安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应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和63-66条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行监管过程中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62条强调,若无车辆营运证,管理人员在暂扣车辆时,需妥善保管且不得收取费用。63条针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运营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款和刑事责任。

3、没有营运资格证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几次

1、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三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三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3、法律分析: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不得超过三次。道路运输车辆或者驾驶人在十二个月内,因超限超载被有关部门查处三次以上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货运标志牌。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1、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如下: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4、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时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发展货物甩挂运输,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运输等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6、二)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223号224号令)文件精神,维修企业须对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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