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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及林木运输管理(关于对木材加工企业和管理要求)

2024-07-28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概述四川省的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始于1997年10月17日,当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9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四川省内的木材运输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在独立核算的木材生产或者加工企业内部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办法。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木材运输的有序管理,四川省制定并实施了针对木材运输的专项条例。该条例旨在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

四川省的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在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程序。首先,木材运输证的核发权在于起运地县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这是第六条的核心内容。申请者在申请运输证时,需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以确保木材的合法性。

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可能涉及到运输许可、运输路线、装载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变化。公告明确指出,所有涉及木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新的管理条例进行操作,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一法规的实施,对于四川省木材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环保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和审验。第七条 以木材为加工原料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指标进行生产和加工,不准出售原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证件的木材。

为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贵州省的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木材经营管理办法。所有在本省内从事木材加工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木材经营的范围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等,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

木材成品、半成品运出时,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取得木材运输证后方能起运。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按《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中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和省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包括从事木材加工、运输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征收范围第二条 销售下列产品,均应缴纳更新改造资金:(一)木材(不分树种、材种、等级,包括旧房木料。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为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贵州省的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木材经营管理办法。所有在本省内从事木材加工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木材经营的范围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等,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包括从事木材加工、运输的活动。

第六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和以木材为燃料的窑厂,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和审验。

湖北省木材采伐、运输、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木材采伐、运输、经营的管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木材采伐、运输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采伐时间,分别由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县采伐期内确定。工程建设需要在采伐期外采伐林木的,应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武汉市的森林资源管理注重可持续性,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森林年采伐量需严格控制,以确保消耗量低于生产量和合理经营。所有胸高直径超过五厘米的林木采伐,其消耗的立木蓄积都纳入年度采伐限额管理。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正常秩序,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是违法的。海南林业局木材管理总站的有关执法人员表示,除了真正的古董外,目前所有海南黄花梨交易都是处在“灰色”之中,严格意义上都属非法的。

3、加快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3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目录附后)。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林木采伐及木材经营

1、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关于林木采伐及木材经营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采伐需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按照省人民政府年度采伐指标实行限额管理。采伐活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明确项目,农村居民在自宅基地和自留地的零星林木采伐除外。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将第十六条中的“收回林业使用权”修改为“无偿收回林业使用权”。

4、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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