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3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具体管理。
2、其他要求: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货运车辆。企业需要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以及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三)本办法中的“市政府交通办”,均修改为“市交通局”。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市陆管处缴销有关证件、发票,并向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更换手续。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自有特种车辆5辆以上。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车辆外部尺寸、轴载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要求,车辆技术水平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危险品运输车辆所需证件(1)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2)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5)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企业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每公里的费用为125000元。钢材运费在内河船运中是很贵的,其标准是每公里的费用为125000元。内河运输是指使用船舶通过国际内江湖河川等天然或人工水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如下:计算整车和零担货物运费的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公斤进为10公斤。 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车型、距离来计算,例如福州小面包车5公里以内都是32元,超过的部分每公里3元;大面包车5公里以内都是52元,超过的部分每公里4元;小型货车5公里以内都是60元,超过的部分每公里4元;中型货车5公里以内都是100元,超过的部分每公里5元;、大型货车5公里以内都是136元,超过的部分每公里5元。
启运港,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4)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5)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6)运费=运价X运费吨。但对一些特殊货物如成组货物、家具、行李及服装等在使用集装箱进行装运时,在运费的计算上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1、第九条 保税区海关对保税区实施特殊的监管方式: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以及保税区内流转的货物实行备案、稽核制度;对保税区与国内非保税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运输工具、物品实施常规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外高桥港区与保税区实行一体化管理,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管理。
2、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三条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3、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第四条 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4、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受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了隔离设施。海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进口货物,可暂时不交纳进口关税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再出口也不需缴纳出口税,但输入中国大陆市场则必须缴纳进口税。
5、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4)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检查。(5)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检查。
1、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2、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3、法律主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4、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6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特种救护车辆。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