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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木材运输管理的主要木材产品只包括)

2024-09-08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1、为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贵州省的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木材经营管理办法。所有在本省内从事木材加工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木材经营的范围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等,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

2、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包括从事木材加工、运输的活动。

3、第六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和以木材为燃料的窑厂,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和审验。

4、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运输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可以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并经登记保存后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5、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对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盗伐森林或林木,如果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少于20株,将面临补种10倍树木、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罚款额度为盗伐林木价值的3至5倍。若数量达到0.5立方米以上或20株以上,则罚款额度提高至5至10倍。

甘肃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和林木,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规章名称:甘肃省农村有线广播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8〕13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适用期已过。 序号:35 规章名称:甘肃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8〕54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适用期已过,国家有新规定。

3、规章名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83〕425号 说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9年9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有新规定。

4、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所属各单位的职工,应持有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的运输证明。第五条 经过木材检查站载运木材和林木产品的一切车辆,都必须接受木材检查站的检查。凡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并限期补办手续。

5、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拆迁了。于2022年3月14日拆的。康乐县2022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以来,在项目指挥部统筹协调下,以拆促签、整体推进,营造良好征迁氛围,项目征迁工作有序推进。

6、天水桥南家居建材城。兰州国际建材家居博览城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占地面积约1600亩,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定西亿联国际商贸城是甘肃省重点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1号,总占地面积800亩,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天水桥南家居建材城位于天水市麦积区,项目占地700多亩。

物资部国家储备木材管理办法(试行)

1、三)对于提出索赔的木材,务必按原车堆放整齐,注意维护,并划出索赔木材堆码示意图,以备国外发货人看货。第十二条 向国内发货人索赔 国内木材需要提赔时,由收储单位直接向发货人提出索赔,并报省、区局,必要时报国家局。

2、《管理办法》对国家储备林建设多元化融资、林地林木权属、动用机制、档案和信息管理、宣传和培训、配套设施、项目调整、管理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国家储备林建设提供了全方位支撑保障。

3、国家储备林政策旨在通过科学管理,确保优质木材的稳定供给,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在适宜的自然条件下,它通过人工集约栽培、现有林改造、抚育及补种等手段,培育工业原料林、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种功能森林,实现了绿色发展与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

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增加国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速生丰产、珍稀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市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集体、林农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开放木材市场。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三十一条对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受到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86年4月4日以粤府〔1986〕4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删去第十十二条,第十十十五条相应调整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并规定竹林管理和产品经营。对商品松林采脂有严格限制,木材市场设立需经批准,经营木材需持有许可证。政府和林业部门需对森林进行综合管护,包括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封山育林工作在条例中得到强调,根据不同林地情况划分全封区、半封区和轮封区,以保护森林资源免受过度开发。

6、第十一条 竹林由林业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产品放开经营。第十二条 对商品松林的采脂,应限制在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松树,采脂割面的长度不超过松树胸围长的百分之四十。第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圩镇或木材集散地设立木材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木材专业市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经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木竹运输检查工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自行设置木竹检查站。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木竹检查站做好木竹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 运输木竹必须持有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木竹及其制品运输证》或《出省木材运输证》。

2、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木竹检查站是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置的,并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为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着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运输以及森林植物检疫证的监督检查。

3、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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