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以及畜禽产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工作。其中,符合定点屠宰条件并依法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对其屠宰的畜禽自行负责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检疫和上级机构委托的检疫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分割、冷藏、运输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1、畜禽肉冷链物流技术规范是指在畜禽肉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通过采用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畜禽肉在低温环境下保持其新鲜度、安全性和品质的一系列规范。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温度控制:畜禽肉冷链物流的核心是温度控制。
2、其中对于肉类冷链物流服务优化,规划重点提出了两点: 一是加快建立冷鲜肉物流体系;二是升级肉类冷链物流设施。
3、一是在生产环节,强调要对接畜禽主产区与主销区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主要集中强调冷链设施建设包括鼓励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和低温分割加工车间、配套冷库等设施。在肉类加工环节,提出集中规模化屠宰,重点在预冷排酸、低温分割、保鲜包装等加工环节强调加强全程温控与保障监管追溯。
4、生猪调运需要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运输许可证。猪肉分割加工、销售需要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冷链配送需要申请运输许可证和冷链物流服务认证。畜禽产品销售需要申请营业执照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预包装食品需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5、初级农产品: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花卉产品。加工食品:速冻食品;禽、肉、水产等包装熟食;冰淇淋和奶制品;快餐原料。特殊商品:药品。我国多地在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个别地区也发生与冷链食品相关的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大家对冷链食品的关注。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运输和经营的相关要求。首先,第十七条强调,运输和销售畜禽产品必须持有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特别是猪、牛、羊需佩带免疫耳标,以确保产品的源头可追溯和健康安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1月7日通过了重要的立法行动,发布了《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这部条例是在第十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旨在加强和规范畜产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安徽省制定了一项条例,旨在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该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畜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畜产品特指用于人类食用的人工饲养的家禽及家畜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初步加工的肉类、蛋类和乳制品。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着重规定了饲养和加工环节的规范与要求,以确保畜产品的安全和健康。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包括认证、追溯和市场准入制度,并监督其执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防疫,监管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并制定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分割、冷藏、运输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定点屠宰标志牌由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九条 申请设立清真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清真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家禽产品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加工非清真食品。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防止畜禽疫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犬、兔、鸡、鸭、鹅等。
4、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屠宰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屠宰经营的家畜,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多渠道经营。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