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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24-06-16

道路运输条例是什么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第二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

2、九)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十)将第四十五第二款中“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十一)将第四十六条中“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民政”。废止《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以及与道路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4、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投入运营的车辆需持有营运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进行市场信息采集,定期公布客运供求情况,并在需要增派运力的线路中制定并执行增容方案。许可过程采用招标方式,经营者需按投标承诺提供服务。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预防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站需要办理安评手续。《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和安全便民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开发、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4、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业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辅助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未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得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办理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境手续时,应当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禁止使用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主体、地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客运车辆检查制度,三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检验员,对出站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超载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合格的客运车辆出站。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客运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有犯罪记录的,可以报考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但如果是因交通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不能报考出租车从业资格考试,不能取得出租驾驶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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