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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本运输服务管理(上海运输车)

2024-06-26

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2003修正)

1、需要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市陆管处提出申请;由市陆管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交通局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需从事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第七条 从事非营业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其资质认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除本条第五款情形外,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浦东地区:以南浦大桥下桥向东,龙阳路—杨高路—罗山路—杨浦大桥到江边所构成的范围(不含上述道路)。

申请人到自己公司或者个人所在地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条件所要求的有关材料。办理流程: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这些非法运营载货面包车多聚集在商业集散地,给城市交通造成很大压力。据初步测算,1000辆专业物流配送车辆即可取代5000辆载货面包车,这将大大缓解交通压力。 发展城市物流配送,必须有相关法规作保障。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规范水路运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金山区和各县”修改为“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和崇明县”。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对《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 4.删去第十一条。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充分发挥航道在水路运输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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